01 單選
依記帳士法第 27 條規定的記帳士懲戒處分,其中有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期限為何?又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多少年,應予除名?
- A2 至 6 個月;5 年
- B2 個月以上,2 年以下;5 年
- C2 至 6 個月,3 年
- D2 個月以上,2 年以下;6 年
正解 B — 2 個月以上,2 年以下;5 年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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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懲戒處分中「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間上下限,以及停業處分累計達多久應予除名。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懲戒處分依序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同條第二項後段明定「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停業期間的下限是二個月、上限是二年,除名門檻則以歷次停業處分的期間累計滿五年計算,兩個數字都直接寫在條文裡,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停業上限寫成六個月,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的「二年以下」不符,前段數值已錯。
- B「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對應《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一項的停業處分,「五年」對應同條第二項後段的除名門檻,兩段皆合。
- C上限六個月與除名三年,兩處都不是《記帳士法》第 27 條所定的數值。
- D停業期間正確,但除名門檻寫成六年,與《記帳士法》第 27 條第二項後段的「累計滿五年」不合。
演算步驟
- 單次停業上限=二年=二十四個月;
- 除名門檻=累計五年=六十個月;
- 六十個月 ÷ 二十四個月=二點五次,故受處分人至少須受三次頂格停業處分,累計期間才可能達到六十個月的除名門檻。
記憶點
停業「二月到二年」,累計「滿五年」就除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