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張三於 109 年考取記帳士並取得記帳士證書,106 年以前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 年調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9 年調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 年轉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在各稅捐機關任職期間皆擔任稅務員,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離職,並於 111 年 1 月 1 日起任記帳士,自其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於何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 A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臺北市
- B彰化縣、臺中市、新竹市
- C彰化縣、臺中市
- D彰化縣
正解 D — 彰化縣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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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曾任稅務職系人員轉任記帳士後的執業區域迴避規定,其地域範圍如何認定。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8 條,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條文把地域錨定在「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而不是歷年服務過的每一個機關所在地。張三 110 年轉任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並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自該局離職,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即彰化縣,三年內的限制範圍僅及於彰化縣一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把臺北市、新竹市、臺中市等先前服務地一併列入,超出《記帳士法》第 8 條所定「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的範圍。
- B新竹分局、臺中分局所在地均為離職前的服務地而非最後任職機關,不在《記帳士法》第 8 條的限制區域內。
- C臺中市為調任期間的服務地,於離職時已非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依《記帳士法》第 8 條不在限制範圍之內。
- D僅列彰化縣,與《記帳士法》第 8 條以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劃定迴避區域的規定相符。
記憶點
迴避只看「最後一站」,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該直轄市或縣市執業。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