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記帳士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與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兩者皆應載明之法定事項?
- A委任案件內容
- B委任人之地址
- C酬金數額
- D委任日期
正解 C — 酬金數額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委任書與執業簿冊各自的法定應載明事項,何者不在兩張清單的交集內。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4 條第二項,委任書應載明三款事項: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委任日期。同法第 16 條第一項則定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四款事項: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酬金數額;委任日期,該簿冊並應保存五年。酬金數額只出現在第 16 條的簿冊,第 14 條委任書的法定事項並未列入,因此不是兩者皆應載明之事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委任案件內容:第 14 條第二項第二款與第 16 條第一項第一款均載明,屬兩者共同事項。
- B委任人之地址:第 14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地址與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地址均含之,屬共同事項。
- C酬金數額:僅第 16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簿冊須載明,委任書之三款法定事項不含此項,為本題所問者。
- D委任日期:第 14 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 16 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相同,屬共同事項。
記憶點
委任書載「對誰、辦什麼、何時」,簿冊多一項「收多少」——酬金只進簿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