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幾日前通知委任人?
- A7日
- B10 日
- C15 日
- D30 日
正解 C — 15 日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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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就記帳士單方終止委任契約設下的兩道限制——須有正當事由,以及須踐行法定預告期間。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15 條明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條文一面禁止無正當事由的任意終止,一面把預告期間寫成固定日數十五日,不因案件大小或酬金多寡而伸縮;題目問的正是這個日數,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七日並非《記帳士法》第 15 條所定日數,該條文字為十五日前通知,七日在該法中並無對應的通知期間。
- B十日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不符;十日前通知是《公司法》第 172 條第二項股東臨時會召集的期間,屬另一部法的制度,不能移用於記帳士終止委任。
- C十五日與《記帳士法》第 15 條「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完全一致,且該條同時要求終止須有正當事由,本項為正確選項。
- D三十日是《記帳士法》第 12 條的期間,該條規定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與終止委任的預告期間無關。
記憶點
終止委任「十五日前先說一聲」,停業復業與登錄事項變更則是「三十日內申報備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