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規定「本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則甲股份有限公司欲聘僱主辦會計人員,請問應如何處理?

  1. A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的決議
  2. B董事會以董事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的決議
  3. C董事會以全體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的決議
  4. D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一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的決議

正解 A — 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的決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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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就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任免的決議門檻,以及章程訂有較高規定時的適用順序。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同法第 5 條第三項並明定「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甲公司章程要求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全體同意,出席門檻與同意門檻都嚴於法定的過半數,屬於該項所稱較高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所訂程序,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全體同意,即章程所訂的較高門檻,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三項從其規定。
  2. B這是《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的法定最低門檻,本題章程既訂有較高規定,即不得再回頭適用法定門檻。
  3. C全體董事出席的要求高於章程所訂的三分之二出席,章程沒有這樣寫,決議自不必加碼到全體出席。
  4. D三分之一出席低於法定的過半數出席,牴觸《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二項的最低要求,不生較高規定的效果。

記憶點

法定門檻是地板,章程只能往上加不能往下砍,訂得比法律高就照章程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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