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單選
商業之主辦會計人員,可能因下列何項情事之發生而被科處罰金?
- A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B違反規定,不按時記帳
- C規避、妨礙或拒絕法院之檢查
- D未依規定在決算報表簽章
正解 A —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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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罰則中罰金與罰鍰之區分——罰金是刑罰,罰鍰是行政罰,主辦會計人員只有犯罪行為才會被科處罰金。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僅 (A) 該當本條犯罪行為而有罰金之科處,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此選項正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一款所列之犯罪行為,屬刑事處罰之罰金。
- B此選項錯誤,依《商業會計法》第 78 條第三款,違反第 34 條規定不按時記帳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而非罰金。
- C此選項錯誤,利害關係人得依《商業會計法》第 70 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規避、妨礙或拒絕該檢查者,依同法第 79 條第六款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亦屬行政罰。
- D此選項錯誤,決算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 66 條第三項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未依該項規定簽名或蓋章者,依同法第 79 條第四款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屬行政罰。
記憶點
「明知不實」入刑罰科罰金;不按時記帳、拒絕檢查、漏未簽章都只處罰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