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甲公司總機構在美國,經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額,108 年度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有 2.5 億元,則該公司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各為新臺幣若干元?
- A3,750 萬元、750 萬元
- B3,750 萬元、712.5 萬元
- C2,500 萬元、500 萬元
- D2,500 萬元、475 萬元
正解 A — 3,750 萬元、750 萬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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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25 條核定境內所得額的百分比,與 10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技術服務屬「其餘業務」,適用百分之十五;稅率則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所得額 3,750 萬元、應納稅額 750 萬元,與百分之十五核定率及百分之二十稅率相符,此即正解。
- B所得額算對,但稅率誤用百分之十九;依《所得稅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三款,該稅率限於課稅所得額未逾五十萬元者。
- C誤用國際運輸業務的百分之十核定率,技術服務不適用。
- D所得額誤按百分之十核定為 2,500 萬元,稅率又誤用百分之十九,兩處皆不符。
演算步驟
- 營利事業所得額 = 新臺幣 2.5 億元 × 15% = 新臺幣 3,750 萬元;
- 應納稅額 = 新臺幣 3,750 萬元 × 20% = 新臺幣 750 萬元。
記憶點
境外總機構在臺業務:國際運輸一成、其餘一成五,乘的是營業收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