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放之利息所得,對於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如何課稅?
- A個人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採分離課稅扣繳率 20%
- B個人採分離課稅扣繳率 10%,營利事業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C個人及營利事業均採分離課稅扣繳率 10%
- D個人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正解 B — 個人採分離課稅扣繳率 10%,營利事業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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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受益證券利息所得的課稅方式,個人與營利事業自九十九年起分軌處理。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第二項第二款,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四項,自同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該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個人分離課稅百分之十、營利事業併入所得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兩邊對調且數值有誤:個人並非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也不是按百分之二十分離課稅。
- B個人扣繳率百分之十且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營利事業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第二項第二款及同法第 24 條第四項相符,此即正解。
- C個人部分正確,營利事業部分錯誤:營利事業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已排除分離課稅,不得以百分之十扣繳了結。
- D個人部分錯誤:個人此項利息所得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是按百分之十扣繳率分離課稅。
記憶點
證券化受益證券的利息,九十九年起兩邊分家:個人百分之十分離、營利事業一律併入所得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