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下列何項規定自 108 年度起開始實施?
- A未分配盈餘稅率加徵 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B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
- C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D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正解 D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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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與各項特別扣除額的施行年度比對,重點在每一項規定各自從哪一年度起適用。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四個選項中只有這一項的起始時點落在 108 年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一項是自一百零七年度起;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加徵的稅率則為百分之十,兩段都不是 108 年度。
- B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四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八萬元為限。
- C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6,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起始年度更早。
- D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施行時點為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與題意相符,此即正解。
記憶點
107 年是股利新制年(八點五抵減、未分配盈餘加徵五),108 年才輪到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上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