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特定比例計算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該比例為 10%,適用下列何者?
- A國際運輸業務
- B承包營建工程業務
- C提供技術服務業務
- D出租機器設備業務
正解 A — 國際運輸業務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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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其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得按營業收入的固定比率核計,而比率因業務別分成兩組。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百分之十只給國際運輸業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國際運輸業務是條文唯一單獨列出的業務,核計比率為境內營業收入的百分之十。
- B承包營建工程雖與國際運輸並列於同一項,卻歸入「其餘業務」,比率為百分之十五。
- C提供技術服務同屬「其餘業務」,境內所得額按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五計算。
- D出租機器設備同受「其餘業務」規範,比率亦為百分之十五;且依同項但書,採本條計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演算步驟
- 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境內營業收入×核計比率;
- 國際運輸業務之核計比率=百分之十;
- 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之核計比率=百分之十五。
記憶點
四類業務中只有國際運輸吃百分之十,其餘一律百分之十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