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1. A只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課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2. B需先繳納百分之十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純益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3. C需先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稅額,並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小規模營利事業亦適用前述規定
  4. D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正解 D —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何結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出自《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二項。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二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D) 即該項後段,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07 年 1 月修正,獨資、合夥組織改為應辦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全數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

逐項排除

  1. A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二項,仍須計算並自行繳納全年應納稅額半數的結算稅額,不是完全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 B條文採的是全年應納稅額半數的結構,不是先按百分之十七全額繳納後,再就稅後純益課徵綜合所得稅。
  3. C前半段與《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二項前段相符,但該項但書明定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得額直接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本項寫成一體適用。
  4. D與《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二項後段的營利所得課徵方式完全相符。

記憶點

當年的獨資合夥是稅額減半、餘額歸個人,小規模者連結算申報都免。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 條(108 年 1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71 條(107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所得稅法》第 71 條已於 107 年 1 月修正

《所得稅法》第 14 條已於 108 年 1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答案為 (A) 只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課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二項於 107 年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全數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依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類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第 14 條亦改為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原本「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的設計已刪除。因此 (D) 半數後餘額之說與現行法不符,轉為錯誤;(C) 以應納稅額半數計算結算稅額亦已刪除,仍錯誤;(B) 獨資合夥不須先繳 17% 營利事業所得稅,仍錯誤;(A) 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與現行規定相符,轉為正確。記憶點:獨資合夥現行是「申報、不繳稅、全額歸課個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6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