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A 公司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該公司 111 年給付員工薪資總額 180 萬元,提繳退休金 10.8 萬元,2 名員工自願從各自薪資 60 萬元中提繳退休金 2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公司 111 年度可認列退休金費用為 10.8 萬元
  2. B2 名員工自願提繳 2 萬元退休金,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
  3. CA 公司申報該 2 名自願提繳員工 111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不包括其自願提繳退休金 2 萬元
  4. D2 名員工退休時領取原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併入計算退職所得

正解 D — 2 名員工退休時領取原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併入計算退職所得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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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工退休金的三個稅上效果——雇主提繳的費用限度、員工自願提繳的課稅遞延,以及退職所得計算。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九類本文但書,退職所得不包括「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而員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依同條項第三類第五款「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既未於提繳年度課稅,即不在該但書之列,領取時仍應計入退職所得,故 D 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八款第一目,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每年度得在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新臺幣 27 萬元,提繳新臺幣 10.8 萬元未逾限度,敘述正確。
  2. B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五款,員工薪資新臺幣 60 萬元、自願提繳新臺幣 2 萬元未逾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敘述正確。
  3. C該筆自願提繳既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扣繳憑單所載薪資所得自不含該新臺幣 2 萬元,敘述正確。
  4. D自願提繳部分於提繳年度未課稅,退休領取時即應計入退職所得,本項錯誤。

記憶點

自願提繳「當年不課、領時才課」,已課稅的自繳儲金才免再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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