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 B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須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C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 D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正解 A —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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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低稅負制下營利事業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之加計規定,以及基本稅額之扣除金額與稅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該所得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加計為基本所得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要件及半數計入之效果相符。
- B錯誤。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列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與證券交易相關者僅第三款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不在其中。
- C錯誤。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仍應加計入基本所得額。
- D錯誤。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扣除金額並非新臺幣二百萬元。
記憶點
營利事業扣五十萬、個人扣六百萬,這兩個門檻不能互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