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不屬於到期前指定平倉之期貨交易所得額,應該採何種方法計算其交易成本?
- A先進先出法
- B後進先出法
- C個別辨認法
- D加權平均法
正解 A — 先進先出法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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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低稅負制下營利事業期貨交易所得額之加計,以及其交易成本應採何種計算方法。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明定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該所得因此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此類期貨交易所得額時,凡不屬於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其交易成本一律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即以最先買進之契約先行沖銷,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未指定平倉之期貨交易,交易成本按先進先出法認定。
- B錯誤。後進先出法並非期貨交易所得額之成本計算方法;《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列存貨估價方法中亦無此法。
- C錯誤。個別辨認之思維僅對應到期前指定平倉之情形,由指定之交易契約決定成本,與本題所問之未指定平倉者相反。
- D錯誤。加權平均法係《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列存貨估價方法之一,非期貨交易成本之認定方法。
記憶點
指定平倉看指定的那口;沒指定,就先進先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