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利息所得
- B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
- C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D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正解 B — 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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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對各類金融商品所得之分離課稅規定,以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界線。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此即百分之十分離課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但書列於其他所得,並非利息所得,且除依同法第八十八條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 B正確。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扣繳率及不併計規定相符。
- C錯誤。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列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扣繳率百分之十且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並非併入計算。
- D錯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將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列為扣繳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同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並明定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記憶點
分離課稅的利息,一律無緣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