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有關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課稅制度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可以申請退還所納稅額
- B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 5 年內,申請自前開出售時繳納之稅額計算退還
- C申請之條件必須為新購入之房地價格大於原出售之房地價格減除已納所得稅額
- D重購退稅若為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正解 C — 申請之條件必須為新購入之房地價格大於原出售之房地價格減除已納所得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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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新制下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稅之期間要件與退稅金額之計算方式。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第一項,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同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新制以比率計算退還金額,並未設有新購房地價格須大於原出售房地價格減除已納所得稅額之條件,本題選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所述二年內重購之要件,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第一項相符。
- B正確。所述五年內申請退還之期限,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第一項相符。
- C錯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第一項採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退還;以價額大小為門檻者,係同法第十七條之二自用住宅重購扣抵退還之要件,兩者不可互換。
- D正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第二項明定先購後售者,得按前項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
記憶點
新制重購退稅:二年內重購、五年內申請、按比率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