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依所得稅法,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若無特殊情形,稽徵機關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多久內發還?

  1. A5日
  2. B7日
  3. C14 日
  4. D30 日

正解 B — 7日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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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稽徵機關收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帳簿文據後,所得稅法所定的發還期限。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86 條,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題目已設定無特殊情形,即不生延長問題,應以本文所定之七日為準,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5 日並非《所得稅法》第 86 條所定之期間,該條本文的發還期限與延長期間都是七日,並無五日這個數字。
  2. B七日與《所得稅法》第 86 條本文「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完全相符,為正解。
  3. C14 日是「本文七日加上經首長核准延長之七日」的合計上限,屬於有特殊情形時的極限,不是無特殊情形時的發還期限。
  4. D30 日是《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四項對提供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所定之發還期間,該項並定延長亦為三十日且以一次為限,與本題所問之所得稅法規定不同。

記憶點

所得稅法七日發還、最多再延七日;稅捐稽徵法是三十日發還、最多再延三十日且限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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