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1. A營業人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予股東
  2. B外銷貨物
  3. C進口貨物
  4. D由國外進入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的保稅貨物

正解 D — 由國外進入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的保稅貨物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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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的課徵範圍,以及第 5 條「進口」定義中對保稅區保稅貨物的排除。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第一款,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進口,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而同法第 6-1 條第一項將政府核定之科學工業園區列為保稅區,故國外貨物進入園區事業之保稅貨物不構成進口,不在同法第 1 條所定課徵範圍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屬課徵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二款明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2. B屬課徵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一款將外銷貨物列為稅率為零之貨物,零稅率仍屬課徵範圍內的稅率適用。
  3. C屬課徵範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明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4. D非屬課徵範圍。保稅貨物須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第二款自保稅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時,始以進口論。

記憶點

零稅率仍在課徵範圍內;保稅貨物進保稅區不算進口,離開保稅區進入其他地區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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