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單選
丙公司 110 年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 4 萬元,期末有應收帳款 300 萬元及應收票據 200 萬元,則丙公司申報 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呆帳多少元?
- A4萬
- B3萬
- C2萬
- D1萬
正解 D — 1萬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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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備抵呆帳的提列限額,以及「本年度可申報呆帳=限額減期初已有餘額」的計算方式。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9 條第二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二款亦作相同規定。丙公司期末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合計新臺幣 5,000,000 元,備抵呆帳餘額上限為新臺幣 50,000 元;期初帳上已有餘額新臺幣 40,000 元,本年度僅能再補提新臺幣 10,000 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4萬:這是期初備抵呆帳餘額本身,不是本年度得再估列的金額。
- B3萬:僅以應收帳款新臺幣 3,000,000 元乘百分之一,漏計應收票據,也未扣除期初餘額。
- C2萬:僅以應收票據新臺幣 2,000,000 元乘百分之一,漏計應收帳款。
- D1萬:限額新臺幣 50,000 元減期初餘額新臺幣 40,000 元,與上開規定相符。
演算步驟
- 備抵呆帳限額=(應收帳款 新臺幣 3,000,000 元+應收票據 新臺幣 2,000,000 元)×1%=新臺幣 50,000 元;
- 本年度可申報呆帳=新臺幣 50,000 元-期初備抵呆帳 新臺幣 40,000 元=新臺幣 10,000 元。
記憶點
呆帳先算百分之一的天花板,再減掉帳上已經站著的舊餘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