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列支出不屬於可核實認定的費用或損失?
- A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 B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 C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 D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正解 D — 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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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3 條其他費用或損失得核實認定之列舉項目,與同準則第 79 條捐贈限額規定之分界。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屬設有法定比例上限之捐贈,不能按實際支出全額核實認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可核實認定。查核準則第 103 條第二款第二目明列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 B屬可核實認定。查核準則第 103 條第二款第三目明列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 C屬可核實認定。查核準則第 103 條第二款第六目明列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 D不屬之。指定對象之學校捐款受查核準則第 79 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比例上限拘束,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部分不得列報。
記憶點
查核準則第 103 條列舉者憑證足即全額認列;捐贈另設比例上限,須先算限額再列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