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依現行稅法,有陪侍服務酒吧的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1. A百分之五
  2. B百分之十
  3. C百分之十五
  4. D百分之二十五

正解 D — 百分之二十五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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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稅率的兩級分野,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兩款的區辨。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二款,「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題示酒吧設有陪侍服務,文義上正屬該款所列業別,適用百分之二十五的稅率,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百分之五:此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的下限,亦為同法第 11 條第一項第二款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的稅率,與特種飲食業無涉。
  2. B百分之十:此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的上限,屬依徵收率課徵的一般營業人,非特種飲食業的稅率。
  3. C百分之十五:此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一款「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的稅率,題示為有陪侍服務的酒吧,不歸入此款。
  4. D百分之二十五: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第二款「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的列舉完全相符。

記憶點

特種飲食業兩級稅率:有娛樂節目百分之十五,有陪侍服務百分之二十五。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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