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個人取得受控外國公司(CFC)所得超過 100 萬元以上者,應就超過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
- B個人獲配股利所得選擇按 28%分開計稅者,股利所得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
- C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 D個人出售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亦可自基本所得額中扣除
正解 C — 營利事業出售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所得基本稅額的加計項目,營利事業與個人各自要加計哪些免稅所得。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1 條,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及第 4 條之 2 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卻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加計的是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達到門檻後係全額計入而非僅計入超過部分。
- B敘述錯誤。《所得稅法》第 15 條第五項僅規定得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同法第 71 條第三項但書並明定依第 15 條第五項規定課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該股利所得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 C敘述正確。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與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行不悖,正是最低稅負制的設計。
- D敘述錯誤。《所得稅法》第 4-1 條明定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各款也未把個人證券交易損失列為減項。
記憶點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所得稅免徵,最低稅負仍要加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