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有關扣繳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
- B我國居住者個人承租房屋居住所給付房東之租金,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個人
- C律師事務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扣繳義務人為該事務所
- D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事業負責人
正解 D — 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有限合夥事業負責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之配對,關鍵在扣繳義務人是負責人還是機構本身。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款,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其他法人之負責人。有限合夥事業屬該款所稱其他法人,其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時,扣繳義務人即為該有限合夥事業之負責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而非公司本身。
- B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租金之給付主體限於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居住者個人承租房屋供自己居住而給付租金,不屬其中任何一種。
- C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薪資之扣繳義務人為執行業務者;律師事務所給付員工薪資時,負扣繳義務者為該執行業務之律師,而非事務所。
- D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扣繳義務人為該事業之負責人,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扣繳義務人抓的是自然人不是招牌,股利盈餘找負責人,薪資找事業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