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備抵呆帳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2. B營利事業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3. C營利事業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3%
  4. D營利事業之債權中有逾期 2 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正解 C — 營利事業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3%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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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備抵呆帳的提列客體與提列上限,其中上限比率是本題的判準。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二款,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選項 C 寫成百分之三,與該款所定百分之一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一款,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2. B敘述正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四款,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3. C敘述錯誤。上限為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並非百分之三。
  4. D敘述正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五款第二目,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記憶點

備抵呆帳上限是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的百分之一,逾期二年催收無果視為呆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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