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所得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①出售上市股票之交易所得 ②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③百貨公司周年慶中奬奬品 ④國家考試命題酬勞 ⑤銀行利息所得
- A①②③
- B①③④
- C②③⑤
- D③④⑤
正解 C — ②③⑤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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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哪些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關鍵在分辨免稅、停徵與分離課稅三種不併計的理由。
正解理由
②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 17 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故應課稅;③百貨公司周年慶中獎獎品屬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非該類第三款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應併計;⑤銀行利息為同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亦應併計。合為②③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含①出售上市股票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不併入。
- B同時含①證券交易所得與④國家考試命題酬勞,後者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一項第 24 款政府機關辦理各種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免納所得稅。
- C②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③機會中獎獎品、⑤利息所得三者均無免稅或停徵規定,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 D含④試務工作費用此一免稅項目,與③⑤同列即不成立。
記憶點
營利事業送的要課,百貨中獎要課,銀行利息要課。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