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綜合所得稅申報之特別扣除額項目?
- A災害損失
- B房屋租金支出
- C競選經費
- D財產交易損失
正解 D — 財產交易損失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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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三分結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把扣除額切成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本題要辨識哪一項被歸在特別扣除額項下。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該目明文列於特別扣除額之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災害損失規定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4,且但書載明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定位是列舉扣除額。
- B房屋租金支出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同屬列舉扣除額。
- C競選經費並未出現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所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任何一款,其減除依據另有專法。
- D財產交易損失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1 逐字列舉的特別扣除額,扣除上限繫於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敘述正確。
記憶點
特別扣除額背七項——財產交易損失、薪資、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災害損失與房屋租金站在列舉扣除額那一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