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下列何種情況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視同贈與?

  1.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
  2. B以相當之代價,讓與之財產
  3. C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4. D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

正解 B — 以相當之代價,讓與之財產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4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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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及贈與稅法》以贈與論(視同贈與)的六款法定情形及其要件。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二款,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就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條文的關鍵要件是代價「顯著不相當」;若代價相當,屬有償等值移轉,並無差額可資課稅,不落入該條所列六款情形。本題問何者不是視同贈與,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一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屬視同贈與。
  2. B以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並無差額,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二款「顯著不相當」之要件,不是視同贈與,即本題答案。
  3. C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三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則以該不動產計算,屬視同贈與。
  4. D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六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無法提出證明即以贈與論。

記憶點

以贈與論看兩把尺:「無償」與「顯著不相當」,代價相當就不課贈與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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