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①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率最高為 ② %。上述①、②分別為:

  1. A2、10
  2. B3、10
  3. C2、15
  4. D3、15

正解 B — 3、10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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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滯納金的加徵頻率與加徵上限,屬純條文數值題。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加徵的計算單位是三日一次、每次百分之一,而加徵只能延續到逾期三十日為止,三十日除以三日等於十次,十次乘以百分之一即為百分之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①寫二日與同法第 20 條第一項「每逾三日」不符,二日是《所得稅法》第 112 條第一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一項各自的規定;②的百分之十雖與上限相符,仍因①與條文牴觸而不可選。
  2. B①三日、②百分之十,與《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及「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推得的十次上限完全相符,為正確組合。
  3. C①二日已與《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不符;②百分之十五也超出三十日內僅能加徵十次所能達到的加徵率。
  4. D①三日與《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相符,但②的加徵率上限,與該項在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前最多加徵十次、合計百分之十的結果不符。

記憶點

三日加徵一次、十次封頂百分之十,滿三十日就移送強制執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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