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除因不可抗力或非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得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外,對於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稅捐者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為何?
- A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B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C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千分之一滯納金;逾 1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D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千分之一滯納金;逾 2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正解 A — 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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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逾法定期限未繳納稅捐時,滯納金之加徵日數、比率與移送強制執行期限。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同項但書則就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 26 條、第 26 條之 1 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定有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補行申請,經核准免予加徵滯納金之機制。題幹已將但書情形排除,所問即為本文所定之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逾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與第 20 條第一項本文之日數、比率與期限相符。
- B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之加徵單位為每逾三日;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係《所得稅法》第 112 條第一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0 條第一項就各該稅目所定。
- C每逾一日加徵千分之一,逾 10 日移送:加徵單位、比率與移送期限,均非《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一項所定。
- D每逾一日加徵千分之一,逾 20 日移送:比率為千分之一、期限為二十日,與同條項之百分之一及三十日不符。
記憶點
通則看《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滿三十日移送強制執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