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納稅義務人 112 年就稅捐案件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款未繳納者,下列何種情形,納稅義務人雖已依法提起訴願,惟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1. A納稅義務人無財產可供擔保
  2. B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款已達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1/3
  3. C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納稅義務人已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 1/3,提供相當擔保
  4. D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者,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正解 A — 納稅義務人無財產可供擔保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復查決定後已提起訴願,何種情形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一項,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已依第 35 條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同條第二項明定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三款依序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前二款均有困難而經稽徵機關依第 24 條第一項第一款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無財產可供擔保者,三款無一該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無財產可供擔保:未繳三分之一、無擔保,亦無財產可辦禁止處分,三款皆不該當。
  2. B已繳達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該當第一款,配合依法提起訴願即暫緩移送。
  3. C經核准就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該當第二款,屬暫緩移送之情形。
  4. D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該當第三款,亦暫緩移送。

演算步驟

  1. 設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 T 元,第一款門檻 = T × 1/3 元。
  2. 本題已繳新臺幣 0 元 < T × 1/3 元,擔保新臺幣 0 元 < T × 1/3 元,禁止處分之財產新臺幣 0 元 < T 元,三款門檻均未達,應移送強制執行。

記憶點

暫緩執行要拿出東西:繳三分之一、擔保三分之一,或財產受禁止處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同科相關題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 題

→ 看完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歷屆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