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居住者申報 108 年度海外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 B海外利息所得為 100 萬元不須申報
- C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 D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
正解 C —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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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個人海外所得的加計門檻,以及海外財產交易損益必須核實認定的要求。
正解理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就交易損失之扣除定有「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的要求;海外財產交易的損失與所得同樣須依此標準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才能進入基本所得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所定「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適用對象是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損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並無遞延三年扣除的規定。
- B錯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為「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 1,000,000 元並非「未達」該門檻,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C正確,理由如上。
- D錯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加計者,限於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在該款列舉之內。
記憶點
海外所得看「未達一百萬免計入」,海外財產損益看「實價核實認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