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7 單選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得予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但諦約他方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

  1. A能夠提供同類對等資訊
  2. B請求資訊能夠提升雙方的公共利益
  3. C與我國無正式邦交國家
  4. D對取得之資訊無法保密

正解 D — 對取得之資訊無法保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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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二項但書所列,締約他方有哪些情形時不得與其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二項,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應基於互惠原則,依已生效之條約或協定辦理;但締約他方有該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其中第二款即為「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本選項正落在該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不屬不得交換之情形。《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二項但書第一款所定者為「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能夠提供同類對等資訊者,正是互惠原則所要求的狀態。
  2. B不屬不得交換之情形。《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二項但書第四款所定者為「請求資訊之提供將有損我國公共利益」,能提升公共利益者不在限制之列。
  3. C不屬不得交換之情形。《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二項但書五款是以資訊的對等性、保密可行性、用途、我國公共利益及是否先盡調查程序為判準,並未把有無正式邦交列為要件。
  4. D屬不得交換之情形。與《稅捐稽徵法》第 5-1 條第二項但書第二款文字相符。

記憶點

五款不得交換:不對等、難保密、非稅務用途、有損我國公共利益、未先盡調查程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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