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單選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下列那些費用、損失,帳簿憑證完整者,稽徵機關可以核實認定? ①未超限之交際費 ②本業以外之家庭支出 ③支付員工薪資 ④加徵之滯報金 ⑤廠房的折舊費用 ⑥投資損失但出資額未折減
- A①③⑤
- B②④⑥
- C③⑤⑥
- D①④⑤
正解 A — ①③⑤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費用損失核實認定的界線,哪些支出縱使帳證完整仍不得列報。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37 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依各款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①未超限之交際費因而可核實認定;同法第 32 條規定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各款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③支付員工薪資可核實認定;廠房屬本業使用之固定資產,依同法第 54 條第一項折舊應逐年提列,⑤廠房折舊可核實認定。三者恰為①③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①③⑤ 依序有《所得稅法》第 37 條、同法第 32 條與同法第 54 條為據,帳簿憑證完整者可核實認定。
- B錯誤。②與④均屬《所得稅法》第 38 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範圍;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 1 款「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亦不得認列。
- C錯誤。③⑤ 固可核實認定,⑥出資額未折減之投資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 1 款不予認定。
- D錯誤。①⑤ 固可核實認定,④滯報金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記憶點
家庭費用、滯報金與未折減的投資損失,帳證再齊也進不了費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