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納稅義務人已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免除其相關之處罰,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文之相關規定?
- A屬未經檢舉之案件
- B屬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 C補繳之應納稅捐,應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D屬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正解 D — 屬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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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的要件與效果,以及它與同法第 48 條之 2 的分工。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一項,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同法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同法第 48 條之 1 第三項另定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D) 所稱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是同法第 48 條之 2 減輕或免予處罰的要件,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同法第 48 條之 2 已於 111 年 1 月 1 日修正,減免標準改為由財政部定之(考試當時為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逐項排除
- A未經檢舉,是《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一項明列要件。
- B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同為該項明列要件。
- C補繳稅款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見《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三項。
- D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得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非本條所定,正確。
記憶點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看「自動補報且未被檢舉調查」,同法第 48 條之 2 才看情節與金額。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依現行法規的說明見下方。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依現行法規(115 年 8 月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已於 111 年 1 月修正
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
本題問何者「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1 的規定。現行第一項的免罰要件仍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A)(B) 仍屬規定內容。第三項於 111 年 1 月修正施行後,加計利息的起算日不變,利率基準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改為「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C) 敘述的是舊利率基準,除第四項但書的過渡情形外,已不是現行規定。(D)「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是第 48 條之2 的減免規定,仍不屬本條內容。(C)(D) 同時非屬本條規定,依現行規定本題已無單一正確答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