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薪資支出不包含下列何者?
- A退職金
- B自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
- C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之薪資
- D公司股東獲配之盈餘
正解 D — 公司股東獲配之盈餘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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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薪資支出的法定涵蓋範圍,以及股東因出資而獲配之盈餘為何不屬於薪資。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一款,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股東本於出資人地位獲配之盈餘屬盈餘分配,並非因提供勞務而受領之給與,不在該款列舉範圍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屬薪資支出。退職金明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一款之薪資總額項目中。
- B屬薪資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四款,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獎酬公司員工者,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C屬薪資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五款,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 D不屬薪資支出。股東獲配之盈餘為盈餘分配,非前揭條款所列之薪資項目。
記憶點
報酬勞務的是薪資,報酬出資的是盈餘,兼任職員才回到薪資。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