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北宸公司經營製造業,106 年 1 月 1 日購置乘人小客車一輛供公務使用,購入成本為 400 萬元,殘值 50 萬元,耐用年限 5 年,採直線法提列折舊。請問其 106 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認列之折舊費用為多少元?

  1. A262,500 元
  2. B400,000 元
  3. C437,500 元
  4. D500,000 元

正解 C — 437,500 元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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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的成本上限,及殘值須隨成本按比例調整。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51-1 條第一項,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本年度標準為新臺幣 2,500,000 元,超過部分不得列入折舊基礎。又依同法第 54 條第二項,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應預估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基礎;成本既按標準調減,殘值自應按同一比例調整。調整後成本減調整後殘值,餘額依同法第 51 條第一項之平均法於耐用年數五年分攤,得新臺幣 437,500 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成本與殘值均未依前述規定調整。
  2. B成本已調整為 2,500,000 元,殘值卻仍用未調整之 500,000 元,兩者基礎不一致。
  3. C調整後成本減調整後殘值再除以五年,與本項相符。
  4. D直接以調整後成本除以五年,漏未依《所得稅法》第 54 條第二項減除預估殘值。

演算步驟

  1. 折舊基礎成本 = 新臺幣 2,500,000 元(4,000,000 元超過標準部分不計);
  2. 調整後殘值 = 500,000 元 ×(2,500,000 元 ÷ 4,000,000 元)= 312,500 元;
  3. 年折舊 =(2,500,000 元 - 312,500 元)÷ 5 年 = 437,500 元。

記憶點

乘人小客車先把成本砍到標準,殘值同比例跟著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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