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甲公司總機構在日本,其 110 年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收入 2 億元,經財政部核定按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所得,而甲公司以前年度核定虧損 1,000 萬元,則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多少元?
- A3,000 萬元
- B2,000 萬元
- C600 萬元
- D400 萬元
正解 C — 600 萬元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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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按境內營業收入百分比核定所得額,及但書排除虧損扣除。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一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而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者,「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甲公司技術服務收入按百分之十五計得所得額新臺幣 30,000,000 元,以前年度核定虧損依但書不得扣除,再依同法第 5 條第五項第二款按百分之二十課徵,故選 C。
逐項排除
- A3,000 萬元:這是按百分之十五算出的境內所得額,尚未乘上稅率。
- B2,000 萬元:先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1,000 萬元,牴觸上開但書,且同樣未乘稅率。
- C600 萬元:所得額 3,000 萬元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稅額,與條文相符。
- D400 萬元:把虧損 1,000 萬元扣掉後再乘百分之二十,同樣誤用被排除的虧損扣除。
演算步驟
- 境內所得額=營業收入 新臺幣 200,000,000 元×15%=新臺幣 30,000,000 元;
- 應納稅額=新臺幣 30,000,000 元×20%=新臺幣 6,000,000 元,即 600 萬元。
記憶點
境外總機構走《所得稅法》第 25 條,先按收入抓所得,虧損一律不准再扣。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