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某君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代他人記帳及報稅者,應如何處置?
- A由法院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由經濟部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C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由稅捐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金
正解 C — 由財政部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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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對未取得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所定的處罰機關、種類與額度。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記帳士法》第 3 條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代他人記帳及報稅落在同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業務範圍內,處罰機關為財政部、種類為罰鍰、額度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新臺幣 15 萬元的刑度出自《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三項,要件是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且科處的是罰金而非罰鍰,初次違規不適用。
- B《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處罰的是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與本題的記帳及報稅業務及行政罰鍰均不相同。
- C處罰機關、罰鍰性質與 3 萬元至 15 萬元的級距,三者與《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完全相符,為正確選項。
- D《記帳士法》第 34 條第一項的處罰機關是財政部而非稅捐機關,額度亦非 1 萬元至 5 萬元,性質為罰鍰而非罰金。
記憶點
無照代客記帳報稅,先由財政部罰 3 萬到 15 萬的罰鍰,罰三次再犯才輪到刑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