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單選
依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李君記帳士對於委任人委辦事項,應遵守保密原則,但下列何情事除外?
- A經委任人授權或依法律與專業義務規定者
- B報請國稅局核准者
- C報請財政部核准者
- D報請記帳士公會核准者
正解 A — 經委任人授權或依法律與專業義務規定者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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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保密義務之例外——何種情形得揭露委任人委辦事項之資訊。
正解理由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要求記帳士對委任人委辦事項遵守保密原則,其例外為經委任人授權,或依法律與專業義務規定者。此與《記帳士法》第 17 條第一款之規定互為表裡:該款禁止的是「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反面言之,經委任人許可(授權)之揭露即不在禁止之列;而《記帳士法》第 17 條第二款課予記帳士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不得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之義務,即屬依法律規定而為揭露之適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經委任人授權,或依法律與專業義務之規定,即保密原則之例外事由。
- B錯誤:法律與規範均無「報請國稅局核准」即得洩漏委任人秘密之制度。
- C錯誤:法律與規範亦無「報請財政部核准」之洩密例外機制。
- D錯誤:記帳士公會為職業自律團體,並無核准會員洩漏委任人秘密之權限。
記憶點
保密例外只有兩把鑰匙——委任人授權、法律與專業義務;「報請誰核准」都不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