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李大同 105 年 11 月記帳士考試及格,準備在臺北市大同區設立事務所執業,請問與其有關之相關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①記帳士證書由考選部核發 ②登錄執業機關為臺北國稅局 ③記帳士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④稅務部分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⑤商業會計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⑥商業登記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⑦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偵辦

  1. A①②③④⑤⑥⑦
  2. B③④⑤⑥⑦
  3. C②③④⑤
  4. D②④⑤

正解 D — ②④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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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證書核發與登錄機關,以及稅務、商業會計、商業登記三類業務事件的主管機關。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同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登錄事務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受理,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者即向臺北國稅局辦理,故②正確。《記帳士法》第 6 條規定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稅務事件的主管機關即同法第 3 條所定之財政部,故④正確。商業會計事件依《商業會計法》第 3 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⑤正確。三者合為②④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七項全收。①與《記帳士法》第 5 條第一項不符,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③⑥⑦亦分別與《記帳士法》第 3 條、《商業登記法》第 2 條第一項及《記帳士法》第 30 條不符。
  2. B含③⑥⑦三項錯誤:《記帳士法》第 3 條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而非臺北市政府;《商業登記法》第 2 條第一項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記帳士法》第 30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 C除②④⑤外多含③,與《記帳士法》第 3 條牴觸。
  4. D僅取②④⑤,與登錄機關及兩類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的規定一致,為正確組合。

記憶點

證書與登錄找財政部,會計與登記找經濟部,犯罪嫌疑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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