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下列何種條件下李記帳士仍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①已執行完畢 ②已執行完畢,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③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④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⑤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

  1. A①③④
  2. B①④
  3. C①⑤
  4. D②④

正解 C — ①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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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法》第 4 條消極資格的回復條件——因業務上犯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而被廢止證書後,何時仍得充任記帳士並請領證書。

正解理由

《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記帳士,同條第二項前段並就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同項後段則開了回復的門:「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回復途徑並列兩條,一是刑已執行完畢,二是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且條文並未附加重新應考的要件,即①與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③與④都在條文之外加上「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並無此項要求。
  2. B①雖合於條文,④仍附加了條文所無的重考要件,整組不成立。
  3. C①的已執行完畢與⑤的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正是《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並列的兩種情形,為正確組合。
  4. D②與④皆以重新應考為前提,與《記帳士法》第 4 條第二項後段的文字不符,並遺漏了不必重考即可回復的兩種情形。

記憶點

刑罰面消化完畢,資格就回得來,法條沒叫你再考一次。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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