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依據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1/3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2. B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3. C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
  4. D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正解 A —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1/3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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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67 條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制度,包括暫繳期間、暫繳稅額的兩種算法,以及免辦暫繳與免辦申報的區別。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暫繳比例是二分之一,本題 (A) 寫成三分之一,與條文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的期間固然正確,但比例應為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
  2. B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三項,公司組織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敘述正確。
  3. C依《所得稅法》第 69 條第三款,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敘述正確。
  4. D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二項,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暫繳申報,敘述正確。

記憶點

暫繳是「九月整整一個月、上年度應納稅額的一半」,試算制才回頭看前六個月營業收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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