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依下列何者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①45% ②35% ③20% ④15% ⑤10%
- A僅③
- B僅①②
- C①②③
- D①②③④⑤
正解 C — ①②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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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房地交易分開計稅的稅率檔次。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第一款,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百分之三十五;超過五年者,百分之二十;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等情形亦為百分之二十。可用稅率只有 45%、35%、20%,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僅列 20%,漏掉二年以內 45% 與超過二年未逾五年 35%。
- B僅列 45% 與 35%,漏掉超過五年適用的 20%。
- C三檔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二項第一款所列完全對應,為正解。
- D多列 15% 與 10%;此二稅率係《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第一款對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定,營利事業不適用。
演算步驟
- 應納稅額 =(房地交易所得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
- 設持有房地 3 年、房地交易所得額新臺幣 5,000,000 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 1,000,000 元 → 餘額 = 5,000,000 元 - 1,000,000 元 = 4,000,000 元 → 持有超過二年未逾五年適用 35% → 應納稅額 = 4,000,000 元 × 35% = 新臺幣 1,400,000 元。
記憶點
營利事業房地分開計稅只有「45/35/20」,15% 與 10% 是個人專屬。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