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甲營造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建廠工程,工期約 2 年,但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則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下列何種方法?

  1. A工程成本比例法
  2. B工時進度比例法
  3. C產出單位法
  4. D成本回收法

正解 D — 成本回收法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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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工期一年以上之承包工程,工程損益原則採完工比例法,估計要件不備時例外改採成本回收法。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本文,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者,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同項但書第一款則定,「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本題工期約 2 年且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正落在該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工程成本比例法是前揭條文所定完工比例之計算方法,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前提是完工程度可估計。
  2. B錯誤。工時進度比例法同為完工比例之計算方法,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3. C錯誤。產出單位比例法亦屬完工比例之計算方法,按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4. D正確。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符合前揭但書第一款。

演算步驟

  1. 公式為:當期工程收入=已發生工程成本中可回收之金額;
  2. 工程損益=工程收入-已發生工程成本。
  3. 設當期已發生工程成本新臺幣 5,000,000 元且全數可回收,代入得工程收入=新臺幣 5,000,000 元,工程損益=新臺幣 5,000,000 元-新臺幣 5,000,000 元=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價款估不出來就不准先認毛利,成本回收法讓收入以已發生成本為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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