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公司申報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帳列交際費 300 萬元,經查核交際費超限 25 萬元,試問最終綜合損益表帳列交際費金額為何?
- A25 萬元
- B275 萬元
- C300 萬元
- D325 萬元
正解 C — 300 萬元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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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62 條所定「稅務調整不影響帳面紀錄」,交際費超限的剔除屬於帳外調整。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2 條,「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交際費超限二十五萬元是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上自課稅所得剔除,帳簿與綜合損益表所列的交際費仍是帳載的三百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二十五萬元是查核超限而被剔除的金額,並非綜合損益表的帳列數。
- B二百七十五萬元是把帳外剔除數自帳面扣除的結果,與《商業會計法》第 62 條所定不影響帳面紀錄不符。
- C三百萬元即帳簿原記錄之交際費,亦為綜合損益表所列金額,為正確選項。
- D三百二十五萬元是把超限數加回帳面,金額與方向都無所據。
演算步驟
- 綜合損益表帳列交際費 = 帳簿記錄之交際費 − 稅務調整對帳面之影響。
- 帳簿記錄之交際費 = 新臺幣 3,000,000 元;
- 交際費超限剔除 = 新臺幣 250,000 元,依上開條文屬帳外調整,對帳面之影響 = 新臺幣 0 元。
- 故綜合損益表帳列交際費 = 新臺幣 3,000,000 元 − 新臺幣 0 元 = 新臺幣 3,000,000 元,即 300 萬元。
記憶點
稅上剔除只動申報書,不動帳。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