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關於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 B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皆不得為附款
- C有裁量權之行政處分,得為附款
- D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正解 B — 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皆不得為附款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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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的附款容許要件,以及第 94 條對附款內容所設的兩道界限。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可見無裁量權並非一律不得附款,該項後段仍留有兩種容許情形,選項所稱「皆不得為附款」與此牴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為《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前段的明文,本項敘述正確。
- B無裁量權之行政處分,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後段仍得為附款,本項所稱「皆不得」過於絕對,為錯誤敘述。
- C有裁量權之行政處分得為附款,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前段的明文,本項敘述正確。
- D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為《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後段的明文,本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有裁量權原則得附款,無裁量權例外得附款,例外只有「法律明文」與「確保法定要件」兩道門。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