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單選
甲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董事長 A 所簽委任契約中規定,未滿新臺幣 3 千萬元之交易由 A 決定,超過新臺幣 3 千萬元案件須經董事會決議始生效力,A 代表甲股份有限公司與乙有限公司簽訂一筆新臺幣 5 千萬元採購原料契約,乙有限公司明知甲股份有限公司與 A 之間有代表權限制契約,請問該買賣契約對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生效?
- A無效
- B有效
- C效力未定
- D經甲公司承認後生效
正解 A — 無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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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對董事長代表權所加的限制,能否對抗知情的交易相對人。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208 條第三項,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同法第 208 條第五項明定「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而同法第 58 條規定「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反面言之,相對人非善意時,公司即得以該限制對抗之。乙有限公司明知甲股份有限公司與 A 之間有代表權限制契約,已非善意,A 逾越限制、未經董事會決議所簽的新臺幣 5 千萬元採購契約,對甲股份有限公司不生效力,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相對人明知代表權受有限制,該限制得對其主張,逾越權限所為之代表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敘述正確。
- B契約有效的前提是相對人善意而受保護,乙有限公司既屬明知,即無《公司法》第 58 條的保護可資主張。
- C效力未定係指效力繫於他方承認而暫懸的狀態,本題處理的是代表權限制得否對抗惡意相對人,不是留待承認的問題。
- D經甲公司承認後生效同樣建立在效力未定的前提上,與《公司法》第 208 條第五項準用第 58 條所生的效果不符。
記憶點
代表權限制只擋不住善意人;相對人明知,公司就擋得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