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之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下列何種案件,不包括在內?
- A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 B經復查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 C經訴願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 D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再審者
正解 C — 經訴願決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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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三項對「確定」的四款定義,公告重大欠稅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以案件已確定為前提。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一項,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同法第 33 條第一項限制;而《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三項把所稱確定限縮為四款: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而未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而未依法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而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選項 C 的納稅義務人在訴願決定後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仍繫屬行政救濟中,不合第三款所定未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三項第一款,經核定而未依法申請復查,已屬確定。
- B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三項第二款,經復查決定而未依法提起訴願,已屬確定。
- C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四款均不該當,不在得公告之列。
- D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34 條第三項第四款,行政訴訟終局裁判確定即為確定,該款未把提起再審列為除外情形。
記憶點
確定就是該救濟而未救濟,或已走到終局裁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