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單選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多久時間內補申報遺產稅?
- A1 個月
- B3 個月
- C6 個月
- D1 年內
正解 C — 6 個月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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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稅申報期間的長度與起算日,重點在「事後才確定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如何補申報。
正解理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一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同項但書就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情形,另定「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可見遺產稅對「死亡當時無從申報、事後才確定」的情況,採取的是保留六個月期間、改變起算日的作法。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正屬此類,補申報期間同為六個月,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1 個月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第一項課予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填發申報通知書的期間,不是納稅義務人的申報期間。
- B3 個月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第二項所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的上限,屬於延長的長度,不是申報期間本身。
- C六個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一項的遺產稅申報期間一致,起算日改自判決確定之日,正確。
- D1 年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就遺產稅申報所定的期間不合;該法第 17-1 條第二項的一年,指的是給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的期間。
記憶點
遺產稅申報一律是六個月的長度,變動的是起算日:死亡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或判決確定之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