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下列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所得計入個人 112 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何者是正確的?①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股份合計達 50%以上 ②該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有實質營運活動 ③個人或其與配偶及直系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 10% 以上 ④併計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
- A①③
- B①④
- C①③④
- D①②③④
正解 B — ①④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要件、豁免與併計方式。
正解理由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判準,可由《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一項看出: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即構成受控外國企業;個人端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採相同判準,故①正確。至於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第一項第十款以「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合計」為門檻,同條例第 14 條並規定該二部分金額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可見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須與海外所得併計,④亦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①正確,惟③有誤:該百分之十持股門檻所及之親屬範圍為二親等以內親屬,寫成「直系親屬」會漏掉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範圍不符。
- B①持股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與④須與海外所得併計,兩者皆與規定相符,為正解。
- C組合含③,親屬範圍錯誤,整組不成立。
- D組合含②③。②於所在國家有實質營運活動,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一項第一款屬排除適用的豁免事由,個人端亦同;把豁免寫成成立要件,方向顛倒。
記憶點
CFC 認定看「持股 50% 或重大影響力」,個人端另看「二親等以內合計 10%」;實質營運活動是豁免不是要件,CFC 所得與海外所得要併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